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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陈维亮 钱心怡 陈华宇
近日,江西德安县人民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联合永修法院、德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实质化解一起一事同时夹杂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工伤行政认定四个案件的矛盾纠纷,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李某某在德安县某小区4栋1楼工地安装水电通过楼道时被楼梯砸伤,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李某某到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某工伤待遇 200348.65 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认为其将案涉项目的劳务合法分包给了B公司,李某某系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A公司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同时,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德安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研判认为,本案同时夹杂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工伤行政认定四个案件,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或撤销《工伤认定书》并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虽是A公司不服德安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德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该案实质上与案外人B公司息息相关,故本案的重点在于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认定纠纷,只有两者之间的工伤赔偿的主体和金额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
德安法院充分发挥承办法官即办理行政案件又办理民事案件的优势,联合永修法院及德安县人社局,组织三方当事人在德安法院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进行实质化解工作。在化解过程中,法院和人社局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李某某与A公司和B 公司的真实意愿,就工伤认定情况及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反复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B公司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至此,这起牵涉一事四案的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并解决了李某某和B公司之间潜在的诉讼纠纷。最后A公司向德安法院、永修法院、德安人社局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是德安法院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成立以来化解的又一成功案例。德安法院将继续注重行政案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注案涉纠纷的实质矛盾所在,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最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审签:郑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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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6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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