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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通过发挥 “1+1>2”的联动效应,联合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执行完毕一起因超出可容忍的光污染侵害和隐私权侵害导致的邻里纠纷,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兰某与曹某是邻居关系,两栋房屋位于一条宽约3米的水泥村道两侧,彼此外墙最近处约10米。2019 年下半年起,兰某在其房屋外墙安装了朝向曹某房屋的照灯和摄像头。自2020年起,曹某采取反制措施,陆续在其房屋围墙、侧墙和屋檐等处安装了朝向兰某房屋的5盏照灯和2个摄像头。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先后经村“两委”及当地司法所、派出所、乡政府调解无果。
去年12月,兰某自行拆除其房屋外墙上安装朝向曹某房屋的照灯和摄像头。今年1月,兰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立即拆除照向其房屋的灯具、摄像头。长汀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曹某立即停止在其房屋围墙、侧墙等处安装的3盏照灯、1个摄像头灯对兰某的光污染侵害并拆除,及在其房屋楼板水槽、围墙大门石柱上安装的2个摄像头对兰某的隐私权侵害并拆除。
判决生效后,曹某未履行法定义务,随后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曹某电话沟通阐明利害关系,要求其自觉拆除照灯和摄像头,但曹某认为其安装的摄像头及照灯未达兰某对其造成的侵害之时长而不愿拆除。
随后,执行法官启动“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调查走访和查看现场,了解到两家人本关系和睦,但因兰某房屋地势较高在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及照灯侵害到曹某隐私权并影响正常作息后,曹某为反制兰某,也对准兰某房屋安装摄像头及照灯。
了解到该案属于邻里纠纷,执行法官多次协调曹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曹某送达“限十日内自行拆除,若未拆除,法院将依法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曹某承担”的拆除公告。10日期限已过,曹某仍不为所动。
考虑到双方积怨已深,矛盾较大,执行法官改变执行策略,邀请村“两委”、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执行。在做好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制执行预案后,执行法官仍坚持从邻里人情到执行法理向曹某反复阐明法律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最终曹某同意由法院雇请的专业拆除工人进行拆除作业。
在村“两委”、当地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工人顺利拆除了判决确定的照灯、摄像头灯及摄像头,多年邻里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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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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