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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5日讯 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驾驶证扣满12分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8月16日11时11分许,张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石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驾驶证扣满12分驾驶机动车,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石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无灯控、无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二者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相当、过错相当,双方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乙,系张某甲女儿,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石某某家属诉至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甲驾驶证已扣满12分并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的问题。2019年3月19日张某甲因饮酒驾车被扣12分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2日,因张某甲驾驶证累计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学习,也不接受考试,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2021年8月18日在长清事故中队查询张某甲的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违法未处理,停止使用、扣留”;2022年1月27日张某甲参加机动车考试学习。涉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16日,事发时张某甲的驾驶证处于被公安机关扣留且停止使用状态,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商业险免赔。
张某甲、张某乙系父女关系,张某乙在明知父亲张某甲驾驶证被扣留、停用状态下仍允许其驾驶涉案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与张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余元,张某甲、张某乙按50%比例赔偿41万余元。
法官介绍,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商业三者险免赔已基本成为大众共识;但对于驾驶证扣满12分并被扣留、停用期间是否免赔仍存在较大争议,此类驾驶员通常认为自己具备驾驶技能,驾车上路不会增加三者风险,因此商业三者险不应免赔。另外,车主认为事故不是自己驾车导致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分析,再次提醒广大车主、驾驶员:依法用车,安全驾驶。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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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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