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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案情:“被告人冯某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月15日,普安县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冯某某诈骗一案时,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原来,2023年1月至6月,被告人冯某某从网上下载兰草照片或翻拍兰草照片,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诱骗他人购买兰草。冯某某先后骗取4人共计12990元,在收到款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出售兰草骗取他人人民币12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经普安县看守所综合考评成绩为良好等情节,遂依法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刑罚。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法院在对检察院移送的《量刑建议书》及《看守所在押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进行审查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将被告人自入看守所之日起至判决前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对于促进看守所在押人员服从管理,激发在押人员遵规守纪的自律意识,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提升监所安全指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以来,这是普安法院收到的第一份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而形成的量刑建议,对该案件作出从轻处罚,实现了司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安县法院徐捷供稿)
栏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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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0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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