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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11月2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内容涉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边防治安等。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甚至部分老旧小区存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又面临迫切需要加强治理……这些实际问题该如何破题?为此,此次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内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等。
有部门、地方立法基地、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设计:建议根据实际细化、完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补充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些意见,明确条例新增三种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同时,条例还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相关事项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此外,本次会议还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其中,对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出海备案主体、变更备案情形、备案信息化建设等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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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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