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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报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全面落实“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要求,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10月24日,省应急管理厅将6个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案双罚”案
2023年5月22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调查,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池某作出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一案双罚”案
2023年3月28日,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该行为具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为确保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场向企业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了该公司加油机安装口。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核查,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容城县某加油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一案双罚”案
2023年8月22日,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新区工矿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时发现,容城县某加油站用地范围内,除经合规许可的3个油罐区外,后院另发现5个未经许可的地埋式储油罐,其中仍在使用的有3个(每个储油罐储量约50立方米),储存、销售的油品为柴油(危险化学品)。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该加油站20世纪90年代建站,非法储油罐为2017年左右新建。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核查,容城县某加油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容城县某加油站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清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1月3日,永清县应急管理局对永清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核查,永清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永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永清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邯郸市某采矿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案
2023年8月23日至8月24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邯郸市某采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56605溜子道二部皮带机尾急停保护的拉线现场未固定,机尾近20米范围内急停保护不起作用。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核查,该公司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之规定,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规定。针对此项问题,邯郸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矿按标准整改,依法对该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昌黎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接市长热线举报,2023年2月18日10时00分至11时10分,执法人员核实举报信息对昌黎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蓝色厢式货车,车厢内有油罐一个、加油机一台,罐内涉嫌存放柴油。经调查取证,确定油罐内储存物为柴油(危险化学品)。该油罐车停放在露天处,并且无相关审批和许可。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经核查,昌黎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昌黎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表示,6个执法案件涉及“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在下一步执法检查中紧紧扭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对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强有力执法有效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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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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