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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3月15日电 (刘小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消费者保护重点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其中一起案件为“范某与某旅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上述案件基本案情为:2021年6月,范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时,被景区内的猕猴抢包,该景区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范某摔下路边沟中受伤,先后五次住院治疗。范某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范某购买景区门票进入景区正常游玩,无故被猕猴袭击。该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管理人,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其对景区内动物的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致使游客暴露在不确定的风险当中,应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查明范某的具体损失数额后,判决该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出行已成为社会大众的主要休闲方式。
法院法官提示,旅游公司对其经营的旅游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安全提示告知义务,还包括保障游客安全游玩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做好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等,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对景区内的动植物进行管理,对景区可能发生的意外提供及时救助,切实让游客慕名来游,尽兴而归。同时,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也应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的旅游关系,促进旅游市场繁荣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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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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