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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玩具工厂生产假冒的泡泡玛特手办,并转卖给他人在直播间售卖。公安机关在某动漫公司起获假冒的泡泡玛特公司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40余万元。其中,部分产品已流向直播间,销往全国。
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被告人朱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60万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朱某委托宁某、彭某某在某动漫公司内,未经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公司“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朱某支付货款60余万元。
办案人员查明,部分产品进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营的直播间向全国进行销售。民警在某动漫公司起获假冒的泡泡玛特公司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经营额达10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悉,被告人宁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在另案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法官王杨介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民法典以及专门法进行规范。但当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时,就不再只是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而是有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规定是在第三章的第七节,涉及八个罪名。本起系列案件的刑事司法处理涵盖了整个侵权链条,从源头委托生产到具体产品制造再到终端网络销售,体现了法院对“上游制造+中游流通+下游销售”一体打击的决心,形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闭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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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20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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