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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3月28日消息(记者 苏靓 通讯员 蔡莉 周凡)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隔离墙”,为女性受害者人身安全撑起法律“保护伞”。
本次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小美(化名),被申请人为大海(化名),两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小美诉称,她与大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4年1月14日晚,大海因不愿为次女洗头,迁怒于小美,拎起金属拖把冲进房间对小美实施暴力,殴打小美并致其头部、面部、胸部、腰部、臀部等多处损伤。小美随后向法院递交了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证据。
经审查,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医院疾病证明书、医院急诊电子病历及派出所受案回执等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到了家庭暴力。申请人小美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龙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大海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大海骚扰、跟踪、接触小美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大海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小美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大海进入申请人小美所居住的房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龙华区法院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确保双方充分知悉并遵守相关规定。这是龙华区法院发出的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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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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