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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小刘,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再婚第九年,在见证人见证下,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儿子小刘继承,不给妻子王某一分。老刘去世后,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本案中,老刘代书遗嘱显示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但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王某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该遗嘱的实质内容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应当依法为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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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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