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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2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涉及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777824674M
法定代表人
梁进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V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2〕6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违法事实
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奥乐V护牙剂儿童牙膏过程中未进行成品留样、无留样记录,无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无产品销售记录。在生产积雪草海盐护齿牙膏过程中未形成批生产记录、未进行成品留样、无留样记录。在生产销售金莲花中药牙膏过程中无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无产品销售记录。
处罚依据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处罚内容
1、对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产停业21日;
3)处罚款44000元。
2、对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进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4000元。
3、对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安全负责人郭海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4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月4日
处罚有效期
3年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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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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