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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员工发布损害公司声誉视频被解雇引纠纷
法院判决,公司属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工人日报》(2023年09月2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员工发布损害公司声誉的视频,企业能否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近日,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陈立正(化名)认为深圳某纽扣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为发泄一时情绪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污蔑、诽谤公司视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我确实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公司财务在销毁证据的视频,但并不是针对公司,视频无法看出与公司有关联,也没有造成其他用户转发或点赞评论,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入职于2012年5月9日的陈立正是深圳某纽扣公司一名钮面师傅,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公司书面通知陈立正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之一是他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有关公司的视频并称“财务销毁证据”,令公司声誉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随后,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个半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37708元,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员工手册》是由公司工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对公司员工进行员工手册及管理制度的培训,陈立正亦有签名确认,知晓手册内容。因此,该手册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劳动者,陈立正在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权益,但他发布公司“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声誉均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综合陈立正在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法院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陈立正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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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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