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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红河日报
●记者 李梓毓 沈泽隆
本报讯 3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以宣传和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际环境的日趋复杂,国家再次提出并强调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据悉,红河州法院辖区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物品主要涉及汽车、电动车、机械装备、电子产品、药品、化妆品、减肥保健品、水果、燕窝预包装食品等类别。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消费者作为原告要求被告销售者承担“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损失赔偿以及“职业打假”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次发布的张某诉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3倍。张某诉崔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崔某通过网络向社会宣传并向张某出售不合格产品已构成欺诈行为,此案以商家“退一赔三”的方式解决。
发布会上发布的蔡某与任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食品无规格标注、净含量说明、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可认定为涉案产品标签存在明显瑕疵,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案以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方式解决。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任重而道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仲黎表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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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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