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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很多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误伤自己或他人。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31日(大年三十),郑某在一家文具店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若干小型烟花爆竹。大年初一晚,郑某的儿子小郑(未成年人)在燃放爆竹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左手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5627.18元。经鉴定,小郑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小郑的母亲以小郑名义将文具店诉至法院,要求文具店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40161.19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具店属无证售卖“三无”烟花爆竹,应对小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小郑作为已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小郑的父母未在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且作为监护人,应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但任由孩子一人到公园燃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孩子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查,小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49840.85元,文具店已赔偿23000元,故判决文具店赔偿小郑各项损失51920.4元。文具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说,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国家实行特许经营许可。本案中,文具店无证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致他人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要到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保留购物凭证。如不慎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需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封存、固定,可依法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吴凌 叶水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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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9 04: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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