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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阳日报
通讯员 田姗姗 胡晓冬
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5月26日,原告丁某在被告闫某处购置奥迪Q5汽车一辆,支付价款87000元。双方当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一份,被告闫某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押的权利。2023年9月8日,涉案车辆被异地法院查扣执行。原、被告就购车款的退还问题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的形式进行车辆买卖,原告与被告之间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在购买车辆时已明知拟购买的车辆处于抵押状态,该情形被告已如实告知,签订的《车辆转抵押协议》亦明确载明,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却仍然要购买且其支付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位,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被告对涉案车辆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现原告以涉案车辆被法院扣押,其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更换轮胎、电瓶的费用及车辆保养费,但被告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且其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达两年之久,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更换轮胎、电瓶的费用及车辆保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买受人在购买前需认真了解抵押车的有关内容,尽到交易审慎义务。明知购买车辆系抵押车且无法协助过户的重要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权利瑕疵的情形,不可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车辆的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故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即使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也务必要留存充足证据,避免发生钱车两空的情形。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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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2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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