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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销售的本地辣椒
(一)食品名称:本地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本地辣椒6kg,销售5.85kg,自然损耗0.15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地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本地辣椒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1号)。
二、江西省宏昌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精选海南香蕉和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精选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9月23日;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江西省宏昌百货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江西省宏昌百货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精选海南香蕉28kg,销售了26.43kg,自然损耗1.57kg,召回0公斤;采购该批次长豆角40kg,销售了32.03kg,自然损耗7.97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江西省宏昌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鉴于江西省宏昌百货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2号)。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蔬果行销售的水豆腐
(一)食品名称:水豆腐;购进日期:2022年9月29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蔬果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批次水豆腐共采购3板,已全部销售,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涉案水豆腐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蔬果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豆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蔬果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蔬果行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5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11000元;
合计罚没款11007.5元,上缴国库。
四、章贡区三亩田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9-25;不合格项目: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三亩田生鲜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超市经营该批次豇豆5公斤,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章贡区三亩田生鲜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83号)。
五、章贡区令鑫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八仙果;购进日期:2022-9-7;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令鑫副食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商行采购该批次八仙果10公斤,该批次八仙果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章贡区令鑫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八仙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罚款,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八仙果)2.054kg。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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