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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我市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
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0.3辆/100平方米配置
本报讯(记者赖志昌)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从日照标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装配式建筑、绿地率、停车位配建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建设品质。
《导则》提出,日照标准参照旧区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即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按大寒日对内日照1小时、对外日照3小时或不恶化进行控制。
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方面,《导则》提出,可配套邻里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快递服务用房、垃圾集散间及门卫收发室等。
在绿地率要求上,《导则》提出,绿地率最低可按《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的70%执行,即三环路以内的应不低于21%,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24.5%,免缴绿地补偿费,鼓励采用建筑屋面绿化、立体绿化等方式丰富小区绿化层次。
此外,在停车位配建标准方面,《导则》提出,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0.3辆/100平方米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配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全文共5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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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12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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