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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而耕,产生纠纷如何妥当处置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2-20 16:1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

毗邻而耕,产生纠纷如何妥当处置

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福安村开展农业植保无人机操作员培训,为春耕做好“技术储备”。图为2月15日,学员们在观看无人机起飞演示。 (新华社记者 陈泽国 摄)近年来,随着新型耕种方式的推广,农业生产中常见的树木遮挡、排水、无人机使用等邻地关系纠纷变得易发多发。农民们遇到的类似烦心事儿,在我国民法典里都能一一找到答案。为推动构建和谐友好的邻地关系,本报通过以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理性地解决邻地纠纷。

地边栽树挡光争肥

过错在先理应移除

案例:唐某与郝某系同组村民,两家自留地相邻。前些年,郝某在自家自留地地边陆续栽植速生杨50余株。近年来这些树木的树荫在午后大幅遮挡唐家麦田的阳光,树龄较长的地下根系争肥严重。眼看着庄稼收成逐年递减,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唐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郝某移除树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移走树木;遮光年限按照4年计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00元。

说法: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国家对于邻地种树的间隔距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大多依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定,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首先要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时,应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处理。本案中,郝某所栽树木严重影响了邻田作物的正常采光和生长,存在过错。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由审判机关作出维护自身相邻权的判决。

改建沟渠影响排水

粮田减产担责四成

案例:某青贮饲料加工厂坐落于农田之间,厂区周围是农民种植的花生等作物。为方便交通,该企业在与农户共用的排水沟上修建了一座涵洞桥。2021年汛期,在连续强降雨的作用下,该桥洞埋设的涵管管径过细导致排水不畅形成农田内涝,导致3户农民承包经营的30.5亩花生受灾减产。经评估测算,确定经济损失3.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加工厂的沟渠改建措施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涉案承包地块地势低洼也是积水汇集的隐患之一。综合各种因素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被告企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相邻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兼顾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上述两条规定是处理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受损农户承包地与企业均享有通过共用沟渠排水的权利,但应当以不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被告建桥时措施不当是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用路方便你我

“任性”截断属于违法

案例:余某与闫某的水稻田毗邻,两家多年来共用一条供人畜通行的生产路。今年初,两家因取水灌溉等琐事发生争执,闫某遂将生产路路面挖断,导致余某无法正常通行。几经协商未果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闫某将生产路路面恢复原状,保障通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避免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恢复路面原状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说法:邻地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规定。行使该项权利时,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通行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妨碍或赔偿损失。本案中,法官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着眼于邻里关系的修复,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无人机手操作不当

“误伤”邻田责任难免

案例:江某与季某的承包地相邻。2022年4月,季某用无人机为自家小麦喷洒农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药雾飘落到江某的大葱田里,造成近6亩大葱受损。事后二人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江某诉至法庭,要求季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元。

说法:近年来,因植保无人机操作不当而“殃及”邻田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首先,本案被告认可其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关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约束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如果就此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显然有失公允。本案中,法官结合原告举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程度和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损失数额并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飞行高度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如果由此发生损害,受损方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并及时申请有关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条件允许的还可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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