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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石家庄日报
司机醉驾朋友“顶包” 俩人均被抓
民警:醉驾违法莫要乱帮忙
□本报记者 刘俊科
司机醉驾发生车祸,为避免处罚竟让同行者“顶包”。同行者出于“仗义”,为“保护”朋友,面对民警询问提供虚假证言,最后民警侦破后,二人被刑事拘留。
警示案例
近日,新乐市公安局办结了一起醉驾案件。案件中,涉事司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险酿成车祸,被举报后妄想逃脱处罚,竟然想到“移花接木”,让同行的朋友周某会“顶包”,最终双方均锒铛入狱。
案件还要从去年年底说起。案发当日,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接报警后,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一身酒气,当问及其是否驾驶机动车时,周某多次予以否认,并谎称当时车辆是由同行朋友周某所驾驶。出于“仗义”,为“保护”朋友,周某会向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言,称当时确系自己在驾驶车辆。因当时二人言辞闪烁,民警怀疑证言的真实性,反复告诫他们要如实说明情况,并言明提供虚假证言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二人仍固执己见。
随后,民警带领二人进行了抽血鉴定。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3mg/100ml,周某会无酒精含量。
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办案民警又多次前往现场附近走访、寻找目击证人,反复研判执法记录视频,同时围绕二人展开心理攻势。经大量工作,办案民警最终掌握了确切的证据,铁证面前,二人均不再抵赖,如实供述了事件的经过:当晚,犯罪嫌疑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辖区某路段行驶时,因未开车灯险些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对方发现其疑似酒后驾驶,为避免处罚,便让同行人周某会谎称是自己驾驶的车辆。二人目前已被新乐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说安全
新乐警方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安全风险突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法文明出行。同时也提醒大家,“顶包”要不得,千万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既没“保住”朋友,还把自己“折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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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8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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