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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石家庄日报
“炸街车”危害公共安全 严查
市民发现后及时向交管部门提交线索
□本报记者 刘俊科
“轰轰轰轰……”深夜的街头,突然响起的汽车轰鸣声极易惊扰正在沉睡的市民。非法改装车辆不仅严重扰民,而且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极大。民警提醒,如果市民发现“炸街车”、非法改装车,可以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线索。
警示案例
2月1日21时许,长安交警大队接市民举报,辖区中山路与建设大街交口附近有“炸街车”出没,并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接报后,民警迅速出警进行处置,将4辆涉嫌“炸街”车辆查获。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告知其行为对社会秩序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并对他们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罚。
1月10日11时30分,市交管局机动大队五中队民辅警在植物园街古城路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排气部位噪声轰鸣,其声异常,涉嫌非法改装,执勤人员迅速上前将其查获。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该车辆确实属于非法改装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尾气。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驾驶人限期进行整改将车辆恢复原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炸街”行为涉嫌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1、擅自改装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如改装排气管、增加车身大包围、增加大型后扰流板),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3、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说安全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突出部位容易剐蹭其他车辆或行人。”长安交警大队宣教中队中队长赵烨告诉记者,非法改装车辆危害极大,更换、加亮氙气大灯,对交会的对向车辆驾驶人及同向的前方车辆驾驶人视觉可能造成短暂失明,存在安全隐患;改变转向灯颜色、改装刹车灯为闪烁形式、灯罩贴膜等,容易导致他人对车辆发出的信号产生误解,进而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增加排气管和改变车辆消音将会造成巨大的噪音污染,对周边居民的休息和工作造成巨大影响。
“请广大驾驶人多一点文明意识、法律意识,为了他人的安全,为了和谐的环境,停止‘炸街’,拒绝轰鸣驾驶。”赵烨说,车辆改装一定要合法合规,切莫任性,否则等待您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石家庄交警提醒:公路不是赛车场和表演场,禁止驾驶非法改装车,炫技、竞速、“炸街”,提醒各位非法改装车辆的车主,请尽快将车辆还原。同时,也请广大市民,一起参与社会监督,发现非法改装车可提供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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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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