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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谢进杰
辩护率低下及与此相关的控辩不均衡、司法人权保障不充分是长期困扰刑事诉讼实践的一大弊病,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则是尝试对症下药的一剂处方。从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开展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到2018年12月扩大至全国,再到2022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把全覆盖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改革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全覆盖”无疑是解开辩护率低下及相关困局的一把钥匙,但改革的前方会是怎样的“全覆盖”?
目前,“全覆盖”在实践层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一是“全覆盖”主要是在审判阶段,虽已初步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但远未渗透至侦查阶段;二是“全覆盖”主要是形式上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未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实质功能;三是“全覆盖”主要是解决了辩护率低下的表象问题,尚未功能性地解决控辩不均衡、司法人权保障不充分等深层次问题。因此,整体上呈现的是一种不完全、不彻底、有局限的“全覆盖”,而试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具体现象也与此息息相关。譬如,值班律师主要是扮演法律援助者而非辩护律师角色,甚至沦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的见证者;虽形式上实现审判阶段全覆盖,律师辩护率大幅提升,但却未见辩护质量显著提高;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率仍然较低、辩护功能仍受诸多限制;审判阶段裁判说理对辩护意见的回应仍有诸多缺失;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仍缺乏值班律师参与辩护的保障等等。可见“全覆盖”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性、功能性缺陷。要让“全覆盖”真正成为辩护率低下及相关困局对症下药的良方,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完全、彻底、充分的“全覆盖”,迈向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未来图景。
首先,将“全覆盖”往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往后延伸至特别程序,逐步实现全程覆盖。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律师的实际需求远远大于审判阶段,其发挥辩护功能的价值需求和实质效果也远大于审判阶段。我国辩护率低下及与此相关的控辩不均衡、司法人权保障不充分等问题的症结所在,首要是在侦查阶段。当然,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也对律师介入有着极大的需求空间。因此,只有实现刑事诉讼全过程律师辩护的覆盖,才是“全覆盖”的真正图景。
其次,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从法律帮助转向刑事辩护,逐步促进有效辩护。目前只是从量与形式上基本实现每一起案件都有律师介入,但介入的值班律师只是发挥提供法律咨询者甚至主要是认罪认罚具结见证者的角色,既未发挥辩护权行使的实质功效,也未能产生对刑事程序公权力的实际制约。因此,要通过律师全覆盖解决辩护率低下及相关困局,有赖于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从法律帮助到有效辩护的功能转型与制度性安排。
再次,优化刑事程序公权力尊重、保障、激励辩护权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值班律师辩护激励机制和辩护意见回应说理机制。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应当成为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习惯,这其实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刑事诉讼场域的实践效应,律师全覆盖的实质宗旨在于使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公权规制更科学、正当和富有成效。为此,除了程序上保障辩护权依法充分行使以外,优化针对辩护意见的回应性说理机制将更具实质意义。而针对值班律师刑事辩护的激励则有赖于制度驱动,拓展值班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制度空间应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试点改革的深化,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理想图景应是沿着从审判到审查起诉接着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完成全覆盖改革“三步走”,直到制度上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全场域的全覆盖。同时,制度上进一步优化,譬如基于案件繁简的类型分化、基于被告人意愿的程序分流、基于案件类型的值班律师配置、律师辩护与自行辩护的协调配合、公检法机关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等。而行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对于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所在。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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