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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时计酬,等于“小时工”?因为是“小时工”,所以加班就可以没有加班费?在无锡市锡山区一企业上班的梁师傅,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当他要求单位付加班费时,老板告知他是“小时工”,只要按小时给足钱就行,没有“加班费”一说。对此,法院说“不”。梁师傅上班的是当地一家包装企业,入职时,和企业约定,工资按照每小时13元的标准计算,一月一结。上班后,有时候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有时双休日正常上班。干了7个多月,梁师傅觉得单位应该给自己“加班费”,但单位却一直没给,于是提出辞职,并向无锡市锡山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自己的“加班费”。但企业却认为,梁师傅的工资是按小时结算的,属于“小时工”,按小时结算,干多久结多少钱就行,不存在“加班费”一说。对此,法院予以反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梁师傅与包装公司约定工资按照小时结算,但其每周工作时长已经超过四十小时,不属于“小时工”,双方约定按小时计算工资,仅是一种计薪方式,该计薪方式并不影响梁师傅获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费。最终,法院判决包装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小时工”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概念,对应的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一词。但是,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严格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该案中,从梁师傅的劳动时间和结酬周期来看,其与包装公司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灵活解除、无需支付加班费等规定并不适用,其本质上就是“全日制用工”。因此,梁师傅工作时长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包装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现实中,在普通人的观念里,“小时工”就是以小时为单位获得收入的劳动者,但实际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按小时计酬并等于“小时工”,两者不是一回事。法官也提醒,有关全日制用工的法定工作时间,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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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7 2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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