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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身在职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难免会遇到工作地点调整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打工人”是该一味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还是遵循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4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阶段性调整工作地点,引发劳动关系解除的纠纷。
2017年8月,张某入职成都某公司从事营销、招商岗位工作。2019年张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2021年,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将张某的工作地点从青羊区调整至龙泉驿区。双方因工作地点调整,引发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后,遂起诉至青羊法院。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某入职该公司后,曾于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先后3次接受公司指派前往其他城市从事招商代理工作。2019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同时,该劳动合同内容写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营销、招商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泸州、重庆、成都、西昌。
2021年3月,该公司派驻张某前往龙泉驿区开展房地产调研工作,时间节点暂定2021年3月24日至5月23日。张某则以工作安排影响员工切身利益为由,拒绝前往临时办公场所报到。
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承诺支付未发放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可以确认对于工作地点,双方均同意并不局限于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该公司安排张某前往本市龙泉驿区临时办公地点从事市场调研工作。该临时工作地点在本市范围内,距地铁站较近,距张某住所地距离亦未显著增加,且此次工作地点变动仅为临时性,给出了具体结束时间,故此次工作地点变动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不合理性。
张某在该公司数次发出书面通知前往临时工作地点报到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依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对工作内容变更有相关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于没有违反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变更,职工一方应服从履行,用人单位也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拒绝合理调岗被辞,求职者可能很难获得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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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23: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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