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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岳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丽虹 通讯员 李婉瑶)外卖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外卖员已被认定为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而拒绝赔偿。工伤与保险能否双重赔偿?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外卖员216632.84元。
案情显示,毛某系华容县某公司的外卖骑手。2023年4月22日,外卖员毛某在赶往公司参加培训的途中与严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鉴定,毛某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毛某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该事故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严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毛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与司机赔偿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21207.85元。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毛某已被认定为工伤,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已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毛某在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其次,毛某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所以,毛某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或者部分免赔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华容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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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4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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