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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今起施行
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新房同交付本报讯(记者彭媛媛 通讯员赖雄)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点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规范、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二次供水管理是保障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安全的重要一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宁常住人口快速扩张,房地产开发及居民住宅建设相应迅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城市二次供水安全保障面临挑战。此次,《规定》主要就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作出规范。
其中:明确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责任,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成本,并要求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明确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在保障水质安全方面,《规定》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管理,按照规定对水质开展常规检测,至少每六个月对贮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合格。同时,清洗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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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1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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