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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楚雄日报
通讯员范文华
汽车租赁作为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将租来的车抵押或变卖套取现金,企图“空手套白狼”,不仅侵害了租赁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制约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叶某在孙某经营的一家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越野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车时间和租车费用,并支付了租车押金。租赁期满后叶某告知孙某车辆仍要继续租用,期间共支付租金1000元,之后孙某多次催促叶某返还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叶某迟迟不肯归还。
孙某通过车辆定位仪器找到出租车辆,但车辆已被叶某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孙某报警处理后将出租车辆追回。索要剩余租金不成后,孙某将叶某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租金。
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孙某签订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叶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如果承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精心设计骗局,取得款项后拒不返还,还伴有失联、“跑路”等情节的,一般可以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如果只是急需资金伪造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客观上具有还款可能性或者能力,主观上借来资金后打算还款,无主观侵占故意,一般被认定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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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7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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