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施救人为邻居,被告王某为被施救人的妻子。平日王某老两口独自在家居住,张、王两家走动较为密切,且张某是本栋楼较为年轻的住户。某日凌晨4点左右,王某请求张某帮助施救其老伴,张某立即下楼到王某家,将卧躺在卫生间地上无法移动的被施救人弯腰翻身、并带离卫生间积水处。被施救人被120送入医院救治,后因病去世。原告在施救过程中腰部受伤,当即到医院进行医治,经医院诊断为腰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张某对自己的施救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被告王某主张权益,王某只给付了5000元慰问金,拒绝更多赔偿,故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自己出于邻里情谊,热心出手进行施救,因施救行为导致的自身损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而被告认为,原告可能腰部早有伤病,同时认为可能存在原告的施救动作不规范导致被施救人伤病加重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存在较大分歧。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后,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本案虽为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但由于被施救人已经去世,继承尚未发生,且据被告陈述,其资金紧张并无过多财产,若选择以判决的方式结案,需要进行鉴定确定护理期、营养期,将产生更多费用;同时可能存在执行困难的风险,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接触频繁,日后还会长期相处,产生矛盾纠纷更需要用柔性手段化解。此外,原告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弘扬。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介绍,民法典确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施救人均无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的补偿。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6 05: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