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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陆颖敏 通讯员黄远志)6月6日,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为市民徐先生颁发我市首本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迈出新一步。
日前,徐先生与父亲到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该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格式合同、收件要素等要求,即时受理并为徐先生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先生的父亲,此次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后,徐先生即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使用该不动产。
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负责人介绍,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据了解,居住权登记证明的颁发,将给不动产所有者带来以下好处: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与房产所有权不同,居住权登记更加注重居住者的使用权和利益,为居民的住房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防范了房屋纠纷和权益争议。居住权的明晰登记,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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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7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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