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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本报讯(曾兴冰)“南孚”电池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是很多人在选购电池时的不二选择。然而,在利益地驱使下,制售假冒“南孚”电池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近日,延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宣、郭某强、杜某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初,被告人蔡某宣、郭某强在某平台经营“宏腾万里百货”店销售日用百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正品“南孚”电池,发现亏损。2022年11月起,蔡某宣、郭某强为牟利,明知是假冒“南孚”电池的情况下,共谋购进假冒5号、7号“南孚”电池,在平台销售。
经查,蔡某宣、郭某强在该平台上利用自己或他人身份注册的五家店铺销售假冒“南孚”电池,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实际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共计63232卡(每卡8粒),销售金额共计66.3936万元,获利共计12万余元。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宣、郭某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杜某健帮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66.3936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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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2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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