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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 卢震)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人员等,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该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该通知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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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8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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