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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康日报
庭审现场
本报讯(通讯员 陈春梅 文/图)4月24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高桥镇裴坝村公开审理肖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高桥镇司法所、裴坝村干部群众等40余人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5日21时许,肖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紫阳县高桥镇裴坝村亲戚家附近处出发,驶往紫阳县高桥镇中学方向,途中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肖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8.2毫克/100毫升,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紫阳县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考虑到肖某妻子于2023年8月因病去世,其女就读初中二年级,由被告人肖某独自抚养,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决定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结束后,紫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联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高桥镇司法所在现场开展以案释法,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自身及家庭的影响等方面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并发放了相关普法资料,为前来旁听的干部群众进行了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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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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