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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 杨舒涵报道)“早知道吃这么大亏,我们贪这个心干啥啊?”2月13日,当提起自己孩子马某惹上的官司,其父亲懊悔地说。
2020年10月,克拉玛依市民马某使用手机“天天红”APP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在APP中看到出租银行卡账户可获利的提示,遂将自己及家人名下7个银行卡和U盾、2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资金,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人民币3115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06万元。
今年1月1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慧敏(右)正在指导法官助理丁晓晶撰写文书。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供图
主审法官杨慧敏告诉记者,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U盾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使用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犯罪分子盯上的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急于获取利润的人。”杨慧敏介绍,学生或初入社会的年轻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薄弱,极易被犯罪分子以收购、租用闲置手机卡、银行卡,借用支付宝账户的借口诱骗,从而提供“两卡”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
为此,杨慧敏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多关注新闻,及时了解电信网络犯罪相关案例及发生情况,切勿轻信“赚钱门路”。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切勿将上述物品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管什么情况,不轻信、不转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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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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