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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环境秩序保障”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会。会上通报了6起环境秩序保障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年以来,西安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占道(出店)经营专项清理整治7365次,清理取缔和查处占道(出店)经营51020处,查处违规户外宣传1917个、违规占道洗车点1697个,批评教育和查处未按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9700余户,城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案例一:大寨路某米线店(个体工商户)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2023年12月3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大寨路某米线店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汉城南路某砂锅店(个体工商户)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2024年1月11日,莲湖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汉城南路巡查时发现,某川香奇香砂锅店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责令其立即整改。次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整改,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三:草堂四路蒋某某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4年1月3日,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草堂四路西侧某产业园东门时发现,蒋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完成调查取证。
经查,行政执法相对人曾多次使用电动三轮车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行人通行、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纬二十八路褚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4年1月17日,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纬二十八路某广场A区项目门口时,发现褚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经查,行政执法相对人多次使用电动三轮车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相对人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大雁塔南广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2023年11月27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雁塔南广场某酒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经查,该酒店由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行政相对人10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1月10日,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
案例六:黄渠头一路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洗污水外流
2023年12月7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黄渠头一路某自助洗车点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清洁,致污水外流。
经核查,该自助洗车点由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12月15日执法人员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正积极整改,对排流设施改造施工。根据相关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00元。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华商报记者 白仲夏 王煜鑫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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