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离职后工作微信该如何处置?
员工删除内容后再归还判赔3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蕾)用工作手机号注册的工作微信,当员工离职后应当归谁所有?是否需要归还单位?怀柔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工作微信归属纠纷。贾女士承诺归还工作微信,但她归还的微信号不仅替换了联络人,还删除了涉及公司业务的朋友圈内容,被怀柔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3万元。
原告王先生(化名)是案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贾女士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女士入职时,王先生给她提供了工作手机号码。贾女士用该号码申请了微信号,用于公司的业务联络。后来,双方发生分歧。由于该工作微信上有公司全部客户,还有大量公司商业机密及电子文件、数据等,双方在劳动仲裁达成和解时,贾女士承诺归还工作微信。
王先生收到微信号后却发现,贾女士不仅对微信联络人进行了替换,还将朋友圈涉及公司业务的内容基本删除。贾女士表示,她承诺归还的只有微信号及联络人,微信中并不包含公司机密和数据,且出于保护个人肖像权才删除了朋友圈。王先生认为该微信号已不再具有商业价值,因此诉至法院。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属于经使用方不断使用、投入而形成的信息载体,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案涉微信记载的信息内容属于一个整体,应整体归还。贾女士使用该微信属于职务行为,其明知该微信的办公用途,并基于该认识选择性地在朋友圈展示图片、视频等,后又以保护肖像权为由对朋友圈内容不加区分地予以删除,不符合常理。怀柔法院据此认定贾女士未按约定妥善履行归还义务,判决贾女士赔偿违约金3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电子邮箱、游戏账号、网络店铺、微博、微信等虚拟财产,具备和其他财产权利同样的财产属性,受到侵犯时可寻求法律保护,公民不可因虚拟财产权益无形无体的特点而忽视其法律保护力度,造成侵权后果。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09:45:3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