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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发布一批涉企典型案例。S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主营经营商用车融资租赁,刘某在该公司任法务专员,负责公司业务的诉讼、应诉案件办理,主要就客户逾期支付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及应诉。作为法务专员,法务专员本是为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设置的岗位,而刘某竟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420万余元。他是如何做到的?
检察官介绍,刘某采用了两种手段,一方面,刘某虚构在法院立案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向公司申请借款后,用自行购买的空白票据和私自伪造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诉讼票据专用章,伪造票据上报公司核销借款,侵占S公司资金384万余元。另一方面,公司对逾期租金回款,只要已立案,无论是否判决或调解,都给予法务专员提成。刘某通过虚构已在法院立案,编造案件编号,向公司申请回款提成38万余元。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其中210万余元用于直播打赏。
刘某发现诉讼费用申请报销制度存在漏洞,公司申请预支诉讼费用的收款账户可以是个人账户,无需填写对公账户;对诉讼费用预支及核销,虽有审批,但监管流于形式化,只要提交诉讼费的票据即可核销借款,既不需要立案、开庭、应诉等过程性材料,又不需要判决书、调解书等终局性文书,完全不核实、不监管是否真实存在诉讼;同时,刘某任职于江苏分公司,法务的业务主管却在位于北京的总公司,很少对诉讼业务是否存在进行核查与监督。
针对本案涉案周期长、笔数多、真实诉讼与虚假诉讼混杂的情况,检察机关逐笔梳理、核实诉讼票据、资金流水等,对印章、发票等进行核实验证,准确认定共108笔系虚报诉讼费用,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企业合法权益。2022年9月,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2022年11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例,企业预防员工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健全法务岗位职责及监管。强化对法务等岗位的监管,试行业务部门、法务部门交叉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纪检、审计职能,消除“监督空白”,不让法务成为法盲;注重原始凭证。企业对资金款项、业务往来应当注重原始凭证,对过程性材料和终局性文书要求应交尽交,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式监督。同时专业性强的业务领域,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应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有效组织结构,尤其是大型企业、分公司众多的企业,应当强化对分公司的业务管理,避免资金、款物仅由一人实际管控,远程审核流程化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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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1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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