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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2019年6月,王某向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车位定金10000元,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同月,王某与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社区地下车位买卖协议》,约定王某购买XX小区XX层XX号车位,总价为99500元。王某支付了剩下车位款89500元,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后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向王某交付了车位,但一直未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证。2022年4月,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市场行情对地下车位进行降价出售,价格调整为全款55000元一个,按揭56000元一个。王某认为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降价出售车位的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车位差价并办理产权证。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与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地下车位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收取王某的车位价款并将标的物交付给王某,王某实际占用使用。王某称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自己所在小区地下车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降价销售车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对于要求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车位款请求,不予支持。
其一,开发企业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行为,车位出现价格波动受市场、销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二,前期购买车位的业主难免会觉得不公平,但此种行为并不属于价格欺诈,王某与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购买车位是正常买卖关系,且王某无证据证明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出售车位时存在欺诈行为。关于王某请求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车位办理产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照《民法典》第113条、第114条、第119条、第207条、第595条、第5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判决汉中某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给予王某办理车位不动产登记手续,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任何交易行为本身就是风险与收益如影随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合同条款。本案中开发商在不违反合同情况下降价,对业主资产的“缩水”不承担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王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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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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