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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日报
去年某天中午,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在某饭店聚餐,其间,己某主动打电话要求参加。乙某未饮酒,其余5人共喝4斤多白酒。聚餐结束后,丙某、丁某、戊某先行离开。甲某结账时,发现己某呈醉酒状态,便与乙某一起将己某送至某旅店休息。当日16时许,该旅店工作人员发现己某失去生命体征。经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己某的死因是急性乙醇中毒致呼吸抑制死亡。经查,甲某、乙某是此次聚餐的组织者,丙某、丁某、戊某与己某并不认识,张某经常饮酒。
事件发生后,己某家属将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及该旅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这6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清醒的认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甲某、乙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尽到将己某护送回家或送医治疗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丙某、丁某、戊某与己某共同饮酒,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旅店疏于管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判决己某承担60%责任,被告甲某、乙某各自承担10%责任,被告丙某、丁某、戊某共同承担10%责任,被告足浴店承担10%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群众,要文明、适度饮酒,千万不要劝酒、斗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陈战旗 韩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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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0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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