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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思皓汽车销售玩套路、市场监督管理不作为》一事,宋先生于2024年6月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投诉河南思皓汽车有限公司私自加装低配车内氛围灯、座椅加热、GPS等一些装置以高配车卖出。
故而,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7日,十八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在60日内未向宋先生联系;无奈,宋先生在8月7日上午向郑州市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8月7日16:02分106817278926116752给予短信回复,回复内容是:“【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您好,我们是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八里河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您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已收到,目前正在处理中,我们将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请知悉!”
2024年8月9日,17:48分106817278926116752给予短信回复:回复内容是:“【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宋**你好,关于你2024年6月6日投诉河南思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事项,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五)之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特此告知!”
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方面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后,该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包括确认投诉是否符合规定并予以受理,或因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此外,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
而,十八里河监督管理所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曾告知投诉人宋先生。在受理消费者宋先生投诉之日起60日内也未曾联系过宋先生。2024年8月9日,17:48分106817278926116752给予短信回复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五)之规定,终止调解调解终结;那么请问您十八里河监督管理所是如何调解的呢?如果是您给予回复的这个短信内容,是否有双方调解的书面调解书以及签字手印盖章呢,且还要有调解的录音录像,请问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八里河监督管理所,您处可有?
2024年8月9日18:17分,宋先生向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了联系,热线工作人员称:“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内容是......正在调查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的内容和106817278926116752向宋先生短信回复的内容是前后矛盾,管理局纯属欺下瞒上。
2024年8月7日至8月9日,宋先生通过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后,监督管理部门才给宋先生电话沟通联系。如果不投诉,此事是否石沉大海呢?可见消费者是如何的无助,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如何工作为人民办事的?
鉴于上述情况,请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给予严厉的过问此事,是否涉及到渎职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玩忽职守。
2024年8月7日今日头条发布《河南思皓汽车销售玩套路、市场监督管理不作为》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02457686841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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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10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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