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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24〕1号
因兰州市北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西五一山段)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东李家湾倒载子沟无号。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
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草场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安置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临时建筑,由区政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2.对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 因征收造成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搬迁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实际需发生的搬迁费。
四、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五、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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