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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亚日报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两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黄循福

高梅
本报讯 近日,三亚两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6月6日,三亚某包装材料店与黄循福签订《欠款合同》,黄循福确认尚欠三亚某包装材料店款60万元,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前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款利息按欠款本金月利率2%计算。同时还约定逾期未还款,三亚某包装材料店因申请仲裁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黄循福承担。高梅同意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并在欠款合同落款的乙方处签名确认。之后,黄循福还款3万元,尚有57万元材料款未按时付清,三亚某包装材料店追索未果,由此产生纠纷。
海南国际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黄循福、高梅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三亚某包装材料店支付拖欠的货款5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二、被申请人黄循福、高梅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三亚某包装材料店偿付仲裁费21148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3620元、保函担保费1500元、律师服务费25000元。
在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黄循福、高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14日对其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黄循福、高梅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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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30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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