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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离婚后发现前夫家祖屋拆迁获补偿款18万余元
她起诉要求分割款项
海口龙华区法院:无事实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讯 女子邱某起诉离婚后,发现前夫许某的祖屋被拆迁,遂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日前,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驳回诉讼请求。
海口女子邱某与男子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依照法院判决,邱某获得位于海口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许某则获赔补偿10万元。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邱某无意间发现许某老家的祖屋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征收。邱某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得知,许某与胞兄弟的祖屋征地拆迁补偿款有18万余元。
“明知道有这笔款,他故意瞒着我。”邱某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和胞兄一起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刻意隐瞒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
邱某向二审法院诉求对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已领取该款项,遂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不服判决的邱某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将许某告至海口龙华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许某的祖父母留下的,祖父母去世后由许某的父母继承。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10年后,该房屋被当地政府开发修路建设征收。许某与其兄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计补偿18万余元。
许某母亲出具《证明书》载明:2010年5月5日,其委托长子和二儿子与琼海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祖屋搬迁万泉河南路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回来的拆迁款归其所有。庭审过程中,许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等,其兄长已领取并交给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许某拥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而许某的母亲亦不认可该事实,故邱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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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1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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