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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董某与朱某在网上签订《猫咪转让合同》,约定购买宠物猫咪售价为30000元,并由董某向朱某支付15000元定金。
2个月后,董某以猫咪长相与预期不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朱某就该案提出反诉,认为付定金时猫咪才2月龄,4月龄时要求解除合同会导致猫咪价值贬损,错过最佳销售期,因为猫咪在3-8月龄期间会出现“尴尬期”,进而导致品相发生变化。因此朱某要求董某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尾款后接走猫咪;或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猫咪“尴尬期”贬值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猫咪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董某要求解除合同,朱某在反诉中也明确表示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对董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对朱某主张猫咪贬值造成的损失,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董某请求的15000元的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以及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合同金额为30000元,20%即6000元,剩余的90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朱某应将15000元扣除6000元后剩余的9000元退还给董某。原、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夷陵区人民法院 冯春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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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7: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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