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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记者 张建波)拍黄瓜,中餐馆里存在感十足的一道菜,却曾因“从业者不具备冷食经营资质”,导致小店被重罚。无锡市锡山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类似案件,相关人士的“维权”被驳回。
2023年7月5日,陈某在无锡市锡山区的一家烧鸡公店吃饭,下单了凉拌黄瓜、凉拌皮蛋、卤味大肠、干锅虾等,一共消费了249元。用餐后,陈某并无身体不适。9月13日,陈某起诉到锡山法院,以烧鸡公店没有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便从事冷食类食品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消费额十倍的赔偿。
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烧鸡公店销售的冷食类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他也承认就餐后并无任何身体不适。
同时,陈某消费时,烧鸡公店确实存在超范围经营之情况,但这一超范围经营行为与食品质量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案并不符合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记者从锡山法院了解到,该案判决于11月29日生效。
记者了解到,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6月15日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设备设施等审查内容。
这意味着,12月1日起,像拍黄瓜、糖拌西红柿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有关部门将会简化其经营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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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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