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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晓宇)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有效减轻企业诉累,取得良好效果。
2021年2月,某建筑设备公司与谭某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建筑设备公司向谭某提供钢架管,并确定了租金计算方式、租金给付方式、租赁器材损坏赔偿方式等。租赁期满后,经双方结算,谭某欠付某建筑设备公司租赁费用14.8万余元。建筑设备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在确认双方对拖欠金额无异议,且均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立案庭庭长刘凤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还款方式及违约金数额分歧较大,谭某表示建筑设备公司在起诉前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谭某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希望能分期付款;而建筑设备公司则认为谭某拖欠租赁费用时间过长,应一次性支付,并支付违约金。在刘凤耐心的释法析理下,双方逐渐达成一致,由谭某在签订协议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则在法院对谭某解除保全措施后10日内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谭某在刘凤及法官助理黄晓宇的见证下,通过现金支付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建筑设备公司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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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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