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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辽药监告〔2023〕41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备案产品。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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