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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一直以来,龙马潭公安对侵犯警察执法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12月20日凌晨,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莲花池派出所门外响起了急促的喇叭声,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按喇叭求助。
经了解,乘客王某(化名,下同)上出租车后因醉酒多次无法说清目的地且不肯下车,导致出租车无法正常运营,司机便将其送到派出所。值班民警了解情况后联系王某的妹妹来接,在联系过程中,王某在接警大厅开始大声吵闹、拍桌子。为确保王某的安全,也避免其因醉酒在外影响公共秩序,值班民警决定将王某带到醒酒室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王某妹妹到达后对其进行劝说,谁知王某“六亲不认”,多次说出“gun”等不文明言语,妹妹无奈决定将其留在派出所至酒醒,摇着头离开了。
在醒酒室,王某在椅子上“左右摇摆”,非但对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予配合,还对着在场民辅警谩骂,并伴随打、踹、咬、吐口水等行为。
左右“摇晃”后挣脱束缚带,手伸出继续“挑衅”,意为:“你看我手拿出来了”,开启“我要打5个”的行为。
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卫者,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权威不容侵害和亵渎,警民一家亲,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警察依法履职时,多一些尊重和配合,多一份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龙马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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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9 1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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