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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薛建英)4月2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我省日前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指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如何实现规划管控?《办法》指出,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实行申报承诺制。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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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30 0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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