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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大部分的人都对自己的婚姻非常的期待。
但是如今却发生了一个奇怪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新郎并没有和自己的新娘度过新婚夜。
而是被一个人给冒名顶替了,那么这个冒名顶替的人是谁呢?他最后被判处了什么刑罚呢?
一、慌忙逃窜的犯罪人
这天晚上,小陈和小郑在院子中吵了起来,周围的人看到了纷纷前来调停。
但是听到两个人的吵架原因之后纷纷对小郑进行数落,其中一名男子还拨打了报警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警车的声音已经临近,听到了警车的声音后,小郑就意图逃离,但是被小陈堵在门口,其他人在跟在小郑身边不让他走。
小郑心中非常焦虑,便随即拿起墙边的棍子向小陈打去,最终打在了小陈的手臂上,小陈倒在地上缓了很长时间才恢复。
其他的人则赶忙上前追赶小郑,此时警察也已经来到现场,在现场的人的帮助下,将小郑抓捕起来。
警察将小陈和小郑叫在一起,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小陈气愤的将事情说出。
二、事情的起因
小陈说,自己和妻子刚刚结婚,今天回到村庄里宴请家中的宾客,因此将小郑和其他发小兄弟叫来喝酒。
期间自己的妻子酒喝多了就先回房休息了,小郑在上厕所之后溜进了妻子的房间,对自己的妻子实施了强奸行为。
自己气不过,就找小郑理论,谁知小郑竟然竟然想要逃跑,所以自己就站在门口挡着,哪知小郑竟然用木棍敲打自己的手臂。
小郑面对小陈的控诉,竟然说自己不是强奸,因为新娘全程都没有反抗,而且小郑没有使用暴力。
对于小郑的说法,警察在新娘清醒之后询问其情况,新娘说当时自己喝的很醉,眼睛迷迷糊糊的,没看清小郑的脸,还以为是自己丈夫的小陈。
小郑还说自己拿木棍打小陈的行为是因为小陈当时阻止自己离开,要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小陈应该算是非法拘禁,自己的行为应当算是正当防卫。
但是这样的辩述又怎么能为自己脱罪呢?于是,警方将小郑带回警察局中,并送小陈和小陈的妻子到医院中取证。
最终在小陈妻子体内发现了小郑的DNA,以及小陈的伤经过鉴定,是轻伤二级。
三、法庭审判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正式对小郑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小郑依旧以上述理由为自己脱罪,但是小郑的辩述在法律的规定面前却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对小郑判处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数罪并罚,对小郑判处四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但是小郑依然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判决作出之后就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之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违法情况,判决结果也很合理,因此做出了维持裁定,并驳回小郑的上诉。
四、法律分析
在本案之中,小郑的辩述在法律的规定面前是那么的苍白无力,那么针对小郑的说法,法律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1、强奸罪必须使用暴力吗?被害人不反对能成为脱罪理由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中,强奸罪所处的位置在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强奸罪所保护的应该是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如果仅仅如此判断的话,就无法将强奸罪与其他的罪所区分开。
所以,对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我们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本罪所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身健康和性的自主权不受侵犯。
从这两个保护法益出发,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刑法中,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暴力型强奸和非暴力型强奸。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暴力型强奸行为是非常常见以及深入人心的,因此常常忽略即便不使用暴力,但只要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也是强奸行为。
因此,对于小郑来说,他就是缺乏了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才能说出如此匪夷所思的话。
从这方面来分析也可以得知,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也不能以被害人没有实施反抗行为为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脱罪。
因为这种说法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本案之中小陈的妻子,虽然在客观上其没有实施反抗行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主观上就接受了与小郑发生性行为,这是因为从案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陈的妻子实际上是将小郑错认为小陈。
因此其内心中是希望与小陈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是小郑,所以此时小郑的行为侵犯了小陈妻子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实际上,这种利用醉酒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被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为强奸行为。
2、公安机关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小郑拘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呢?
拘留行为是一种直接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是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的。
在采取拘留措施的时候,一般情况都必须出示拘留证,而拘留证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此,一般情况下的拘留,都是对已经掌握了相应犯罪信息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但是对于小郑这种情况来说,也许在电话报案的时候没有说明所犯罪行,还有就是因为小郑虽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但是其本人还在现场,不立即出警可能会导致小郑逃跑。
因此警察立即出警,在还没掌握相关线索的情况下,还没能及时的申报有关机关申领拘留证。
所以在对小郑进行拘留的情况就是先行拘留,小郑的情况就属于先行拘留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小郑在实施犯罪后被即时发现,被害人指认小郑犯罪以及犯罪之后企图逃跑的。
对于先行拘留的情况,警察可以先抓人再办理相关手续。
对小郑拘留之后,应当在一天之内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讯问和通知家属。其中三种做法应当是同时进行的,而不能在送到看守所羁押之后才开始讯问或者通知家属。
在本案之中,因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判,那么就是认定一审程序正确,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程序正确的情况下。
其之后的处理也是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的。
对于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一般是拘留三天,如本案之中的小郑,其犯罪行为明确,证据清晰,因此在三日内就基本可以查清事实。
在这三天的拘留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可能需要逮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
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的期限一般是七天,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最长可以有十天,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在本案之中,小郑是否需要逮捕就需要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不能防止其实施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就目前的案情来看,小郑的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低的,所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该足以放在再发生犯罪。
这符合我国刑事领域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
3、小郑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不能认定呢?
这里我们就需要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解,正当防卫制度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以不法来制止不法。
所以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有两项基础性工作。
第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要明白正当防卫所处的体系位置,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要认定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该行为必须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这个条件小郑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的,小郑用木棍击打小陈,造成小陈轻伤,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小郑的行为就是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有了这个基础才能进入到正常情况下认定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要件中。
从第一句制度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正当防卫其实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所以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要看是否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在本文的案例中,这显然是不存在,因为小陈和其他宾客仅仅是阻挡着门窗,不让小郑逃离,并没有对小郑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因此不是不法侵害行为。
而小郑说的侵犯了人身自由权更是无中生有,因为小郑的强奸行为已经为人所知,所以这种阻挡行为属于合法的救济行为。
因此,既然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那么正当防卫就不能予以认定,所以最终小郑被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五、结语
虽然最后小郑被处以刑罚,但是其对被害人夫妇的伤害不会因此就修复,因此还是应当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人民自觉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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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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