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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冒用他人商标进行生产,还明目张胆地对外销售,从中谋取暴利。4月26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岩某在没有取得辽宁一厨具公司(以下简称厨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李某(另案处理)指使,为其生产假冒该公司商标的电磁灶。
岩某找他人为其生产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共计82台,并销售给李某经营的大庆一设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6.4万元。
后被被害单位举报而案发。案发后,岩某主动投案。经被害单位技术人员检验,其生产的电磁灶均为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岩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岩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犯罪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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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30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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