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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昭通日报
【有事要问】出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后发生事故,出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身边案例】韩某的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不愿意报废销毁,于是以9000元的价格把该机动车售卖给同村的胡某。胡某在村里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胡某赔偿有限,受害方便要求韩某一并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咨询,其已经出售该车,还需承担相应责任吗?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该车虽已出售,但韩某是在该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才售卖,因此对胡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昭 通 市 司 法 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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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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